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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0510号罪犯王刚,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藁少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刚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石少刑终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