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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程华申请执行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程华,女,1970年2月23日生。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胜,任总经理所在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平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0.62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华与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徐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