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白忠涛与陈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忠涛,陈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白忠涛。委托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委托代理人:谢成群。原告白忠涛诉被告陈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忠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雪冬,被告陈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忠涛诉称:2014年5月25日19时左右,我在太子河区下王家为王兆亘家办酒席做厨师时,被告无故将我打伤,见辽公(太)刑罚决字(2014)第66号,后我到辽阳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顶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9天,全程二级护理,出院医嘱休息两周。我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赔偿,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0468.7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东辩称:在坐席期间,因为原告给别人加汤而没有给我加汤我才打的他。我打他是不对,我也去医院看他几回,他找了几个人和我要钱,我也被拘留了。后来我们达成3000元的协议,前提让他把派出所的案子给我撤了,他撤不了,所以没达成协议。我现在没有能力赔偿他要求的数额,只能赔偿他2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忠涛从事厨师行业。2014年5月25日19时左右,原告白忠涛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乡下王家村为王兆亘家办酒席做厨师时,与宾客陈东发生口角,被告陈东用菜盘子将原告白忠涛头部打伤。原告白忠涛于2014年5月25日在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头顶部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4770.45元,被告陈东共垫付医疗费3670.95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护理人员王德军,无职业。出院医嘱休息两周。另查明,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对被告陈东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依据有住院病历、医疗费、交通费收据、身份证、户籍证明、太子河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望水台派出所卷宗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产生肢体冲突,原告在冲突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存在。整个纠纷过程,被告未能理性面对矛盾,引发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并最终导致原告身体上的伤害,且公安机关对被告一方予以行政处罚,故被告陈东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医疗费,原告白忠涛主张4770.45元,并提供病史资料及单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因原告白忠涛从事厨师行业,提供医嘱证明其需要休养两周,故其日误工工资应按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95.88元计算给付。关于原告白忠涛主张的护理费,二级护理人员王德军无职业,为城镇护口,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8元计算给付。关于交通费,原告白忠涛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期间必然会发生交通费,其主张56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以每日15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东赔偿原告白忠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9607.01元(详见清单),扣除被告陈东己支付的3670.95元,尚应支付5936.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白忠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陈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一丹此纠纷原告所发生的损失清单1、医疗费:4770.45元2、伙食补助费:15元×19天=285元3、误工费:95.88元×(19+14天)=3164.04元4、护理费:70.08×19天=1331.52元5、交通费:56元以上合计:9607.01元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结论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确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改造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改造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