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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天才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天才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新执字第145号 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刘天才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新劳人仲裁(2014)123号仲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刘天才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