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2014)72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天隆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被告南通天隆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华,总经理。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天隆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传指人民陪审员 马树会人民陪审员 杨承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