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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会文、郭秀荣等与X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文,郭秀荣,XX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会文,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申请人:郭秀荣,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会文、郭秀荣与被申请人XX为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会文、郭秀荣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申请人李会文、郭秀荣负担。审判员  吕社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