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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赵永俊、赵德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赵永俊,赵德国,赵德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负责人张广春,职务:行长。地址: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宝,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永俊,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赵德国,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赵德义,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被告赵永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孙德利审判员  侯同茂陪审员  刘丰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齐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