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诸城市天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天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440-1号被罚款人诸城市天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