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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鸿鹄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鸿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7号原告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嵚,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冯美,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新鸿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鸿鹄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1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585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学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潘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