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社成与陶晓红、陶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社成,陶晓红,陶成军,陶成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宋社成,居民。被告陶晓红,居民。被告陶成军,居民。被告陶成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孔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