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华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社成与陶晓红、陶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社成,陶晓红,陶成军,陶成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宋社成,居民。被告陶晓红,居民。被告陶成军,居民。被告陶成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孔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