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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某某在外务工,无具体住址,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指定原告张某某在3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