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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侯军与新疆锦芮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军,新疆锦芮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侯军,男,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被执行人新疆锦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天劳仲裁字第0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锦芮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72元(其中本金1222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新疆锦芮矿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孟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