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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耿兴中与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兴中,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耿兴中,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原告耿兴中不服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寿国土资(2014)14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交出土地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协调,耿兴中与寿县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地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耿兴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兴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兴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培审 判 员 汤 多 元人民陪审员 朱 玉 开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涛(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