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辛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03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彪,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崔某某与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