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新霞与董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新霞;董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白新霞。被执行人董彦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白新霞申请执行董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彦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彦辉银行存款1978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