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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被告商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