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被告商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