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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兵与蔡炜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蔡炜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黄兵。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炜涛。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611号嘉隆大厦B座408室。负责人董乐霖,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飞,公司员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许坚,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施俊,公司员工。原告黄兵与被告蔡炜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为基金管理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清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兵的委托代理人吴亚梅,被告蔡炜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飞,第三人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施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案涉事故概况:2014年10月7日,原告黄兵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蔡炜涛驾驶的苏F×××××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兵受伤,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蔡炜涛与黄兵承担同等责任。二、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被告蔡炜涛驾驶的苏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30万元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三、原告受伤治疗的概况:事发当日,原告即前往启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次月14同院,共计支出医疗费129859.76元(含担架费)。四、当事人垫付及自认情况:第三人基金管理人已向原告垫付医药费13285.64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仅为先期支付的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本院审核原告先期的医疗费用为129859.76元(含担架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剔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说明合理合法性,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000元,超出的119859.7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三者险合同约定及被告蔡炜涛的责任比例负担71915.86元(119859.76元×6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蔡炜涛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为减少诉累,第三人基金管理人向原告垫付的13285.64元医药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自原告的理赔款中扣除后予以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81915.86元;其中13285.64元支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该单位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68630.22元支付给原告黄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分行,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