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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