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