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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强诉被告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王玉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王玉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孙志强,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播沁,女,系原告孙志强妻子,1957年8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被告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告王玉瑛,系张铁千妻子,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图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强诉被告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王玉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张铁千个人经营为由为由,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强撤回对被告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