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车强强与被告张永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强强,张永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车强强,男,1994年5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张永红,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强强与被告张永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强强承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