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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车强强与被告张永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强强,张永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车强强,男,1994年5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张永红,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强强与被告张永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强强承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