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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胡广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胡广能,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善雨,该公司理赔部经理。案由:责任保险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在开庭中自愿在五日内理赔给原告胡广能所承担刘方平的损失,原告胡广能当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