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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民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甲被执行人:尹某乙申请执行人尹某甲与被执行人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赡养费850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大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