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保与杜波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029号案外人武占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保,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杜波,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保申请执行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杜波名下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美国际大厦第1幢2单元26层22604号房产一套。案外人武占龙于2015年2月2日对(2014)神民初字第00073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武占龙称,被执���人杜波于2012年2月17日将上述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当天武占龙向杜波支付了房款76万元现金,被执行人杜波向案外人武占龙出具了76万元的收据一支,并将房屋钥匙及原购房合同即被执行人杜波于2011年4月15日与出卖方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全部交付于武占龙。从2012年4月起至今,案外人一直占有该房屋,因房产证迟迟未办妥及事务繁忙等缘由案外人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案外人武占龙于2012年4月17日已经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武占龙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且房屋未办理过户案外人并不存在过错,神木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涉案房屋的行为错误,故应撤销(2014)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裁定书,解除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美国际大厦第1幢2单元26层22604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武占龙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屋转让合同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杜波将涉案房屋转让于案外人武占龙的事实。2.收条一支,证明案外人武占龙已经支付全部房款的事实。3.原购房合同即被执行人杜波于2011年4月15日与出卖方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杜波已将该涉案房屋交付于案外人武占龙的事实。4.证人证言两份,证明被执行人杜波与案外人武占龙存在房屋买卖、案外人武占龙支付全部房款、案外人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事实。申请人刘保提供了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催款通知单》一份,载明上述房产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物业费、电梯费、垃圾清运费、公区能耗费、暖气费等费用共计8862.6204元,实际未缴纳,尚欠8862.6204元,证明案外人未实际占有该房产的事实。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执行人杜波将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美国际大厦第1幢2单元26层22604号房产一套作价76万元抵偿其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纠纷,于当日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并向案外人武占龙出具收据一支,交付了上述房产的钥匙及该房产原始购房合同。后案外人武占龙与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变更预售证号与合同号,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变更,但须收取手续费。武占龙欲将上述房产继续转让出售,未办理与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手续,也未缴纳过该房产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由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所产生的物业费等费用,未实际占有该房产,亦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武占龙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4)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美国际大厦第1幢2单元26层22604号房产一套(开发商: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售证号:200909;合同号:Y11032560)归其所有,而本院做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是登记在被执行人杜波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杜波用上述房产抵偿其与案外人武占龙的债权债务,但案外人武占龙并未实际占有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案外人武占龙申请撤销本院2013年12月25日做出(2014)神民初字第00739���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案外人武占龙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贺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