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邱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邱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程某。被告:卢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程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 判 长  郭雪峰审 判 员  汪西坤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尹风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