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邱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邱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程某。被告:卢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程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 判 长 郭雪峰审 判 员 汪西坤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尹风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