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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乔桂芳诉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桂芳,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432号申请人乔桂芳,女,汉族,36岁,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乔桂芳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桂芳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多次查寻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固定资产情况,无可供执行帐户及财产,申请人乔桂芳也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4)乌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八书 记 员 侯 青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