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永刚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67号被执行人王永刚。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永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永刚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刚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永刚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韩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