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清香与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香,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香,女,1980年0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清香申请执行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