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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没有固定的感情基础,凡事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6月13日因我腹内疼痛难忍,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检查为宫外孕,为了减少医疗费当日转至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既不缴纳医疗费用,也没有尽护理、照顾之责,把我丢在医院不管我的死活。因我与被告均为二婚,我对新组建的家庭倍加珍惜,被告却认为我软弱可欺,对我态度更加恶劣,非打即骂,2011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活琐事与我发生矛盾,扬言与我离婚。我实在忍无可忍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曾与2012年10月15日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撤诉后经常到我家寻衅滋事,我们之间本来就没有夫妻感情,这样更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我的全部嫁妆、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我个人电动缝纫机17台、木凳20个。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个人财产及嫁妆都拉走了,同时原告有重婚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10月15日被告曾起诉原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未能和好。原、被告自2011年农历12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结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虽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且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有重婚行为,是否重婚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应另行解决。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依法返还个人财产和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属于原告合法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