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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引娥与张明明、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引娥,张明明,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37号申请执行人李引娥,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燕畔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神木县住房和城建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现案款已全部兑现,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358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明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