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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许相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玲,许相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302号申请执行人杨玲玲,男,汉族。被执行人许相相,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玲玲与许相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电料款94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