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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永顺与龚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顺,龚锦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陈永顺,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龚锦兴,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永顺与被告龚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永顺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