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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与王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住所地通河县通江大街7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清,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清房产予以查封且被执行人王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邴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