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某甲,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黄某,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起诉认为:双方婚后初期不断出现矛盾,期间发生多次家暴。2013年8月原告独自搬离居住。2014年2月因原告母亲退休,原告搬回一起居住能照顾母亲,但期间又对被告实施家暴行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且我们儿子尚小,希望有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11月育有一子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儿子教育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对被告实施家暴行为。2013年8月原告自行搬出居住,半年后以照顾母亲为由搬回。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勉强在一起过日子让双方都很痛苦为由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今后会及时改正缺点,争取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原告回心转意,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前存在婚姻基础,婚后经历共同生活,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平淡的日常生活中,产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对此应当相互理解和体谅。对于夫妻关系的变化,被告已有所认识,并表示会改正缺点以争取改善夫妻关系,对此原告应予谅解接受。双方应当珍惜婚姻家庭,增加彼此间的沟通与关怀,共同努力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鉴于原告与被告具有相对稳固的感情基础,且庭审期间经审查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月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