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高**,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王**,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 秀 梅审判员 刘 聪 明审判员 孙 雅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慧(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