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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高**,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王**,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  秀  梅审判员 刘  聪  明审判员 孙  雅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慧(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