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玉章与被执行人林治春、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章,林治春,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章。被执行人林治春。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初成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玉章与被二执行人林治春、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玉章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63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