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垣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阮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进入侯马冶炼厂电解车间,将83片始极片从电解车间的门缝里塞到车间外,又将83片始极片放到手推车上。后赵某某将手推车推到位于侯马冶炼厂澡堂附近的小树林,并将30片始极片放入了自己的车内(白色长安逸动轿车,车牌号晋MQB527)。在其准备将剩余的始极片放入小树林内的一个坑里时,被保卫部工作人员发现,将其扭送到新基地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窃的始极片价值为18394.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未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下班,回到公司宿舍。次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从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电解车间修理班推了一台手推车,来到电解车间门外,被告人发现门是锁着后,便将手推车放到电解车间门口,从旁边的楼梯进入电解车间,来到西大厅阳极板加工区,将83片始极片(铜产品)从电解车间的门缝里塞到车间外,然后原路返回到了电解车间门口,将83片始极片放到手推车上。后赵某某将手推车推到位于公司澡堂附近的小树林,将30片始极片放入了自己的车内(白色长安逸动轿车,车牌号晋MQB527),剩余的始极片放入小树林内的一个坑里准备掩埋时,被保卫部工作人员发现,将其扭送到新基地派出所。另查明,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只有一个大门供职工出入,值班人员并且对出入职工进行检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始极片地点、藏匿地点均在该公司厂区内,事发时,赵某某未能将盗窃的始极片偷出厂外。经鉴定,被盗窃的始极片价值为18394.5元。一、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是:2014年4月4日13时许,侯马新基地派出所保卫部人员张某某、晁某某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扭送至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侦大队,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铜产品(始极片),涉嫌价值约1万余元。2、证人车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们电解车间有我们自己焊的手推车,赵某某作案用的手推车是电解车间维修班组的,作案当天被公安机关扣押了。3、证人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是:2014年4月4日凌晨3时许,冶炼厂保卫科的巡逻队在冶炼厂空分车间十字路口巡逻,张某某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说在净化车间旁边有人拉着平车走动,晁某某和张某某就往过赶,走到澡堂门口的时候,就看见澡堂门口放着个平车,平车上装着铜板,平车旁边还站着一个人,那个人穿着一身迷彩服、迷彩鞋。晁某某和张某某就上前把那个人控制住了,这时派出所民警也赶到了,把这个人带回到所里了。经派出所民警询问后得知那人是厂里电解厂的职工,装在平车上的铜板是那个人偷来的,准备用平车推走。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4月3日23时45分到4月4日7时45分是我在门岗值班的时间。在4月4日大约3点多的时候,接到仪电车间的令狐某某电话说有人在电解车间附近拉着平车偷铜,我让他们赶紧向派出所报案处理,他们就向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处理,在我值班期间,工人正常下班到凌晨大约1点,我就把大门锁了,没有发现有机动车辆从冶炼厂大门出入。6、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垣曲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所盗始极片的价格为18349.5元。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4年4月3日23时,我下班后就在宿舍睡觉。到次日凌晨2时30分,我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戴上手套,先到了侯马冶炼厂电解车间维修班门口,推了一台平车,因为电解车间门是锁着的,所以我把手推车放到了电解车间门外,电解车间旁边有个楼梯口,我从楼梯口进去上到二楼,再绕到电解车间里西大厅阳极铜版加工区,开始把始极片往电解车间门外搬运,我一次搬运六七片,从电解车间门缝塞出去,以同样的方式我共往里塞了80片左右(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我又按照我原来的路线原路返回,到了电解车间门口,我就把盗窃的始极片往手推车上放,全部放上去之后,我把始极片放到澡堂旁边的一个小树林里的坑里,我的车就停在澡堂前门附近,我从小树林里开始搬运,往我的车后座上装了一少部分始极片,还没有来得及掩埋剩下的始极片,就被冶炼厂保卫部门的人发现了,把我带到派出所了。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主要内容是: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赵某某所盗窃的始极片予以扣押,并返还给失主。9、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所盗始极片的地点。10、始极片过秤经过及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记录以及检斤小票、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所盗窃始极片的重量及价格。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是1986年6月26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公诉机关就量刑部分提交的证据有:中条山分局新基地派出所证明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所盗电解铜始极片未被盗出厂区,系盗窃未遂。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电解铜始极片,且系未遂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也未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在盗窃时将始极片放在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厂内小树林处,因被人发现而予以抓获,被盗物品并未脱离该公司实际控制,被告人犯罪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花俊玲审判员 黄夏萍审判员 师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