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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朴松,倪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张朴松,男,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街道,个体户。被申请执行人:倪维国,又名倪为国,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来安县××××队,农民。本院在恢复执行张朴松与倪维国民间借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支付赔偿款5000元,诉讼法1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1999)来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