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赵晓军与杨效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军,杨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军,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效利,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军与被执行人杨效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欠款1180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6280元,余款11177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