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银财与被执行人冯彬彬、陈良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请执行人苏银财与被执行人冯彬彬、陈良茜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合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苏银财,女。被执行人:冯彬彬,男。被执行人:陈良茜,女。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29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彬彬所有的桂A000**号马自达轿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冯彬彬、陈良茜己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查封被执行人冯彬彬所有的桂A000**号马自达轿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