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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正旺申请李兵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旺,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马正旺,男,1972年2月9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李兵,男,1982年12月21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正旺与被执行人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正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兵经执行人员多次查找、传唤,被执行人李兵于2014年10月27日下午到庭,称其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李兵延期一个月执行。到期后,执行人员到李兵家中,得知李兵已外出一月有余,且无法联系。经本院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正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兵家庭生活困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平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6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建武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