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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碧林、杨武与王富兴、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林,杨武,王富兴,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陈碧林,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杨武,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富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杨宝秀,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杨宝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碧林、杨武与被执行人王富兴、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富兴、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368667元,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5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的房屋,对房产评估、拍卖周期需要较长时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施明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