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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登兵与安徽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兵,安徽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024-5号申请执行人刘登兵,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安徽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714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