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登兵与安徽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兵,安徽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024-5号申请执行人刘登兵,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安徽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714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