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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方某与崔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方某、崔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8)户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09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末的抚养费6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给付了孩子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124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