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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路。法定代表人陈荣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陶宗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天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8602.83元(其中本金501190.92元;执行费7411.91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