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毛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