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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毛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