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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文登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咏陶民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咏陶,赵兵,徐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咏陶,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兵,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鸿,农村,1973年4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咏陶民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登记在赵兵名下的位于文登市西楼街×-×号的房产过户到文登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以流拍价166400元抵顶本案所欠申请人的等额债务。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丁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