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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年××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感情一般。近几年,原告年龄增大、多病,被告掌控原告退休工资,还要求原告打工,为此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依法分割。被告高某辩称,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现在双方均已七十多了,年老体弱,双方之间相互依赖,双方于2014年10月21日就扶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被告对于原告诉请所谓的婚姻破裂认为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前、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因年老多病,被告2014年元月份入住养老院,因牵扯到费用的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同年2月原告将其工资卡挂失。后原、被告未能有效沟通、妥善处理,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离婚诉讼中,被告另案起诉原告扶养纠纷,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双方均提交本院就双方扶养纠纷所作的民事调解书及诉状副本在卷证实,对上述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给对方改正的机会。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深厚,原告应好好珍惜彼此多年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尤其是目前双方均已年迈,更应相互扶持、依靠,不应因为各自子女或所谓经济问题可能发生的原因而影响双方之间多年的夫妻感情。本院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因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孟某、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某审 判 员  王某某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郭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