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叶春旺罚金、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27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叶春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押。被执行人叶春旺罚金、追缴犯罪所得赃款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