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已自行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申请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537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