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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武智勇与李长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智勇,李长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武智勇,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长战,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武智勇申请执行李长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9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长战于2015年1月12日给付申请人武智勇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人武智勇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邴云鹏